近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两部门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于2017年4月1日取消或停征,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被取消或停征的收费中,涉及个人等事项的收费有6项,包括停征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以及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取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涉及企业的收费共35项,包括取消公安部门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转让手续费等,停征卫生计生部门的卫生检测费、质检部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药品检验费等。
目录如下: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不以序号为标准)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1、发展改革部门: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2、公安部门: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3、环境保护部门:核安全技术审评费,环境监测服务费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白蚁防治费,房屋转让手续费
5、农业部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6、质检部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7、测绘地信部门: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8、宗教部门:清真食品认证费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1、国土资源部门:地质成果资料费
2、环境保护部门: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3、交通运输部门:船舶登记费。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4、卫生计生部门:卫生检测费。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5、水利部门: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6、农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7、质检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8、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9、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10、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11、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2、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1、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性体检费
2、体育部门:兴奋剂检测费
3、中直管理局: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4、相关部门和单位: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
(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1、民政部门: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相关部门和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