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近日就个人无偿赠与住房营业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了解,三亚地税局日前将《关于个人住房无偿赠与他人相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上报给省地税局,经省地税局研究,并作出批复。
省地税局在批复中称,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营业税应税行为。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关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仍然有效,因此,自今年1月1日起,对个人将其自建自用的住房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适用该规定免征营业税;对个人将其购买的住房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免征营业税。